首尾條文

壹、目的
    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強化災害應變整體處置措施,規範
    輪值人員任務職掌及作業程序,特訂定本規定。
柒、其他規定事項
一、各平日輪值人員平日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 8  時 30 分,並完成簽到
    由災情監控小組長確認後,回報指揮督導官,無正當理由,逾交接時
    間 3  分鐘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。倘確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
    時,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班人員(以下簡稱接班人員)完成報到手續
    後,應邀集各相對編組執勤人員召開任務移交會議,並由接班人員填
    寫任務移交單(如表十二)後自存建檔,並影送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參
    謀組。所有執勤人員與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完成任務交接後,統由本署
    緊急應變小組接辦全盤災害應變事宜,平日輪值人員暫停平日輪值,
    納入應變小組編組依規定服勤,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為止。
二、除執勤官、執勤員 1、 2、3 外,其餘平日輪值人員每日每人發給值
    日費新臺幣 800  元,如遇除夕、春節期間,再加發 800  元;另於
    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執勤者,得補休半天,其於週六、週日或例假
    日執勤者,得補休 1  天,並得以「時」數為單位提出申請,應於執
    勤完畢後 1  年內休畢。
三、平日輪值人員勤務之編排方式,除指揮督導官、總值日官、執勤官及
    執勤員外,餘以假日、假日前一日及其他非假日分別依序編排。
四、本署領有消防加給人員(指揮中心及非在大坪林辦公室上班同仁除外
    )及未領有消防加給之同仁,自願參與輪值者(填具表十三),納入
    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編制,新進人員於當月 20 日前報到者,
    納編為次月輪值人員;於當月 21 日後報到者,納編為再次月輪值人
    員。
五、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,免參加輪值:
(一)懷孕及生產。
(二)因公受訓、出國、公假、事假、病假、休假、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
      以上者,依實際請假期間暫免輪值。
(三)次月將離職、退休人員。
(四)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、殘障手冊,致服勤困難者(原則
      每次免輪值以 1  年為限)。
(五)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(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)。
六、申請免輪值者,需填具(如表十四)及檢附佐證資料,奉署長核可後
    ,當月 20 日前提出者,於次月生效;當月 21 日後提出者,於再次
    月生效;每次免輪值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。
七、申請免輪值者,由災害管理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。
八、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需變更勤務者,應於服勤變更日期之前登
    入本署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網站提出調班或代班申請。輪值表由災害管
    理組排定翌月之輪值表,原則於每月月底 5  日前完成簽核公布。
九、簡訊、傳真操作說明(如附件二、附件三)。
十、平日輪值人員用餐時間如下:
(一)早餐:7 時至 8  時 30 分。
(二)午餐:12  時至 13 時 30 分。
(三)晚餐:18  時至 20 時。
十一、平日輪值人員當日 20 時及 22 時,依夜間安全維護巡查表排定時
      間執行巡查,巡查時應注意樓層廳舍安全及電源是否關閉,並將巡
      查結果報告災情監控小組長(如附件十二),巡查時間如下:
  (一)20  時由參謀組員巡查 3  至 5  樓層,查證組員巡查 6  至 8
        樓層,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。
  (二)22  時由後勤組員巡查 3  至 5  樓層、災情彙整員 6  至 8  
        樓層,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。
十二、指揮督導官得於用餐時間外,不定時測試動員,下達模擬災害處置
      狀況,以警鈴、廣播方式,緊急通報執勤人員進駐指揮中心,平日
      輪值人員並應於三分鐘內完成進駐,由災情監控小組長負責確認,
      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。
十三、平日輪值人員上班時間因公務不在署,並於口頭徵得指揮督導官同
      意後,得指定代理人代理職務。指揮督導官因公務不在署,得指定
      代理人代理職務,並告知指揮中心執勤官。
十四、違反本作業規定者,由本署督察室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
      定查處。